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國立成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係非營利性及非政治性團體,宗旨:

一、連繫校友感情

二、協助母校之發展

三、發揮母校精神

四、促進學術研究

五、提供校友各項服務

六、舉辦公益事業

七、籌辦各類學術及其他有益國家社會之活動事項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

一、徵求會員及聯絡會員事項。

二、有關辦理校友互助合作及職業介紹事項。

三、籌辦在校學生獎助學金事項。

四、籌辦各類學術、技術及其他有益國家社會重大貢獻獎勵事項。

五、促進各類學術及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有關會員之康樂活動及福利事項。

七、協助及促進母校充實設備、發展校務及各種活動事項。

八、協助母校教職員深造及進修事項。

九、會訊之編印。

十、其他地區校友聯絡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理事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屬國立成功大學﹝包括夜間部﹞之教職員及畢業校友,居住或服務於台北市及臨近縣市者均得為本會會員,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此外,凡認同本會之宗旨並贊助本會活動者,經理監事會同意,得為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經理監事會同意,得由會長聘為榮譽會員。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聯誼活動。

四、其他有關會員應享之權利。

贊助會員不得享有本條第一款及罷免權與表決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四、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五、參與本會各項服務。

第九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或權利者,得經理事會議決議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會員死亡或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出會。

第五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章程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法遞補之。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以當屆理事長為召集人,組織司選委員會,提出理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全體會員以通訊方式辦理選舉。但所選之人,不限於上述名單內之候選人。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全體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執行理事會閉會期間工作,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稱會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綜理會務,主持會議,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之任期為二年,不得連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公推副理事出任。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審核會員資格。

二、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三、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會。

四、編擬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決算提經會員大會審議。

五、計劃管理會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報告。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審核年度經費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其他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本會得視理事長會務推展需要,設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得設立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該職責:

一、會務組:掌理本會文書、議事及其他不屬各組之業務。

二、財務組:掌理本會會費、基金之籌募、會計及出納保管事項。

三、服務組:掌理本會組織發展、事務、活動計劃執行事項。

四、研究組:掌理有關學術研究及各種出版事項。

各組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兩項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及委員、召集委員,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並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廿十條:本會理事在任期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解任之。

一、自動提請辭職,經理事會議通過者。

二、有損害本會名譽及權利,經會員大會通過者。

三、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第廿一條: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顧問若干人。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廿二條:本會視會務需要得另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經理事會理事二分之一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廿四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廿五條:理事會須有理事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由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廿六條: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七章 經  費

第廿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常年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

二、永久會費:會費壹萬元。

三、捐助:由會員自由樂捐。

四、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廿八條:本會會計年度訂為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日止,年度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一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往監事會審查後提往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往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章 附  則

第廿九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修正亦同。